三部门发布无人机出口管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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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宣布了对无人机相关出口管制措施的优化调整。此决定基于《出口管制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已获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批准。相关具体措施如下:
一、以下特定物项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出口: (1)设计用于无人机的自动驾驶仪。 (2)与上述管制物项相关的技术,包括云台稳定技术和任务载荷技术。 (3)超出操作人员可视范围的无人机或飞艇,具备如下任一特性: 1. 续航时间介于30分钟至3小时之间,且在46.3 km/h以上风速下具备起飞和稳定飞行能力; 2. 续航时间至少达到3小时。 (4)专为无人机或飞艇设计的发动机,具体包括: 1. 可在15420米以上高空飞行的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 2. 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kW的航空发动机; 3. 推力达到400N以上的涡轮喷气发动机。 (5)专用于上述无人机或飞艇的无线电通信设备,需符合以下条件: 1. 机载无线电设备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达到30dBmW以上; 2. 一站可以控制超过10架无人机。 (6)非上述管制项的无人机。